
辟謠|2018年1月1日起未打印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發
作者:鄭韓飛 日期:2018-03-25
最近很多納稅人咨詢:“看到很多微信朋友圈流傳2018年1月1日起未升級開票軟件開出的沒有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發票不能使用 ,那么我公司開出具的這類發票是否要作廢重開,是不是要拒收供應商開具的這類發票?”。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說法是源于最近剛公布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我們來看看文件原文“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這個文件只是說開票軟件多加了一個自動打印稅收編碼簡稱的功能而已,只是開票軟件的說明而已,沒有規定如果軟件沒有自動附編碼簡稱就不能用了,是有些公眾號對總局的文件過分解讀。當然還是建議納稅人升級軟件后在開票,此前未升級軟件開出去的發票也是可以使用,收到未付編碼簡稱的發票只要不是虛開發票都是可以使用的,誤擔心。
如果還是有些納稅人不放心,下面摘自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的在2018年1月9日發布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有關問題答問:
“問:未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發票能否正常使用?
答:由于納稅人眾多,系統升級需要一個過程,部分納稅人因未進行系統升級導致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未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正常使用,無需重新開具”。
來源:莆田悅勤財務 鄭韓飛 注冊會計師|稅務師